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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公安:白石路李某!燒傷自己、燒壞家具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5-08-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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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5年8月5日(農歷2025年閏6月12日),星期二訊:白石路李某!燒傷自己、燒壞家具……這行為違法又危險!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稍有疏忽
造成的后果不堪設想
芝罘公安嚴厲打擊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7月31日
白石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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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5年8月5日(農歷2025年閏6月12日),星期二訊:白石路李某!燒傷自己、燒壞家具……這行為違法又危險!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稍有疏忽
造成的后果不堪設想
芝罘公安嚴厲打擊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7月31日
白石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
發現轄區一樓道內疑似著火
民警立即上樓查看
發現一居民家中起火
聯合消防員展開疏導及救援工作
火勢熄滅后
于當晚將違法人員李某
傳喚至所內接受調查
經查
李某在房屋內違規使用礦泉水瓶
儲存500毫升左右的汽油
該準備帶出給摩托車加油時
水瓶摔落致使汽油漏出
李某扶起礦泉水瓶時
手中點燃的香煙
不慎將汽油點燃
引起火災
將自己燒傷、家中物品燒壞
經追溯汽油來源
李某在一加油站加裝散裝汽油
加油站已按規定進行登記
后李某私自將未用完的約500ml汽油
裝進礦泉水瓶帶回家中儲存
目前
李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過失引起火災
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文中為化名)
普法課堂
(滑動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來源|法制大隊、治安大隊、白石路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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